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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体山林湿地实行一体化保护

资讯来源:苏州日报

  2011年3月12日,全国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国玲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尽快制定国家湖泊生态安全法,切实加大沿湖泊周边地区山林和湿地生态保护力度的议案》,呼吁政府对湖泊水体、山林和湿地等实行一体化保护。

  据统计,1983年以来,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有关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其中部分法律与山林、湿地保护有关。杜国玲代表分析认为,这些法律法规均为单项性法规,对湖泊水体、山林、湿地一体化保护的认识不到位,存在局限性。

  “但有方寸地,留于子孙耕”。杜国玲代表建议尽快制定国家湖泊生态安全法,确立湖泊水体和湖岸周边山林、湿地一体化保护的理念和政策措施。她提出,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应确立“保护优先”和“湖泊水体和湖岸周边山林、湿地一体化保护”的原则,加强对湖泊流域的规划控制,明确各区功能定位和水质目标;湖泊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内,对山体、林木、湿地等都要统一纳入湖泊水源涵养区进行严格保护;针对环境保护“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和“执法难、手段软、处罚轻”等问题,对湖泊流域实行严格的环境标准,采取严厉的整治手段,建立严密的监控体系,加大违法处罚的力度,同时赋予执法部门责令停产整顿、封堵和拆除排污口等现场处置的权力和刚性手段,增强法律的威慑力。同时要明确流域内生态补偿政策,逐步形成“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生态保护格局。

  杜国玲代表建议,要确立将环境代价、资源成本计入发展成本的科学发展理念。特别是完善对当地党政领导的政绩考核办法。对承担生态建设任务繁重的部分地区党政领导的政绩考核,不单一强调考核GDP等经济指标,更要突出考核其在生态建设方面的指标,正确评价这些地区党政领导加强生态建设方面所作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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