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 年 第 28 号 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时间的公告
为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经研究决定,自 2008年 9 月1 日起在太湖流域执行下列国家排放标准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以下简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名称如下: 一、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 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 三、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1—2008) 四、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 五、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3—2008) 六、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2008) 七、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5—2008) 八、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6—2008) 九、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7—2008) 十、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8—2008) 十一、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9—2008) 十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 十三、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523—2008) 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太湖流域具体行政区域范围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七月二日 主题词: 环保 标准 太湖流域 时间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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