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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字〔2015〕1号




各区财政局、农委、水利局、园林绿化局、环保局:
  为规范市级生态补偿资金使用与管理,促进我市生态补偿可持续发展,经商市有关部门同意,我们制定了《苏州市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财政局
                                    2015年1月27日


                苏州市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市生态补偿资金管理(以下简称生态补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及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苏州市生态补偿资金是市及各区政府对因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及其功能,经济发展受到限制的补偿对象给予经济补偿而设立的资金。
生态补偿每年补偿一次,市、区财政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安排生态补偿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市财政安排的生态补偿资金的分配、下达,以及全市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各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补偿资金的分配、拨付以及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生态补偿资金承担方式。
  经核定的生态补偿资金按以下办法承担:市区范围内经县级以上农林部门确认的水稻田、纳入省政府公布的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所在村、与太湖、阳澄湖水面接壤的生态湿地村、市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生态补偿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各区扩大生态补偿范围和提高生态补偿标准的资金由各区承担。

  第五条 生态补偿资金根据市政府确定的范围和标准实施的,实行分类申报,逐级审核的制度。
(一)申报。重要湿地、水源地生态补偿资金,由村(居)民委员会于每年三月底前向镇级财政部门(包括开发区财政部门、街道财政部门,下同)申报。水稻田由村(居)民委员会于每年七月底前向镇级财政部门申报。
生态公益林、风景名胜区生态补偿由镇(街道)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区财政部门申报。
其他组织符合生态补偿资金申报条件的,可以在规定时间直接向区财政部门申报。
(二)审核。镇财政会同镇水利、农业等相关部门对各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报镇政府审定。区财政部门会同区水利、农业等相关部门对镇政府审定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汇总。
(三)核定。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水利、农业等相关部门,对区复核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核定当年度应拨付的生态补偿资金。

  第六条 生态补偿资金的公布。市财政部门将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在财政政务网上公布,并将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告知区财政部门。各区财政部门将市区两级生态补偿资金确定的分配方案在财政政务网上公布,并将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告知补偿范围涉及的镇级财政,由镇级财政在补偿范围涉及的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公示栏公布。
各区扩大生态补偿范围和提高补偿标准的资金分配方案应由区财政部门向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生态补偿资金的拨付规定。市级财政承担的生态补偿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下达给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将市区两级生态补偿资金一并拨付给镇级财政。
镇级财政应当在生态补偿资金到帐后15日内将应拨付给村(居)民委员会的生态补偿资金拨付给村(居)民委员会,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滞留。
其他组织的生态补偿资金,由各区财政部门直接拨付。

  第八条 分配给镇使用的生态补偿资金,由镇政府审定资金使用方案,镇人大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分配给村使用的生态补偿资金,由村委会提出资金使用方案,经村(居)民会议审议通过,并将资金使用方案和使用结果在全村张榜公示。镇财政对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各区财政部门于每年7月、10月、次年1月7个工作日内将生态补偿资金收支情况表上报市级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第九条 生态补偿制度实施后,各区、镇不得取消或减少原对镇、村的财政补助。

  第十条 生态补偿资金会计核算规范。村集体组织应按有关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村级集体应在“专项应付款”一级科目下设立“生态补偿款”二级科目,以专帐核算生态补偿资金的拨入、使用情况。为详细反映生态补偿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村级集体应按开支项目分别设置有关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一条 生态补偿资金不得用于发放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干部的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补助,不得用于出国(境)、考察、旅游、接待及购置交通工具等行政管理支出。

  第十二条 生态补偿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当招投标、政府采购的,按招投标、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建立生态补偿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机制,财政部门通过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生态补偿资金实施结束后,绩效评价结果将上报市人大和市政府。

  第十四条 各区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对违反财务规定、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追回已安排的财政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各县级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10年10月12日发布的《苏州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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